现在干什么好

2017-12-19 16:41:49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1072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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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创业风潮的日趋盛行,选择连锁店加盟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加盟纠纷也愈演愈烈。其实这些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往往是在加盟前,总部未向智慧之选者说明合同内容,而加盟者也未深入详细了解合约造成的,这样双方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加盟者在签约前,为保护自身的权益,除了了解合约外,莫要以为合约是总部制定不可修改的,合约应该是双方彼此协议后做成的。

    下面为物流快递加盟者提供十点注意事项,作为加盟签约时的参考。

    优先,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合格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提高/增加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限定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提高/增加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限定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限定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扶持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扶持,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扶持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扶持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扶持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扶持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扶持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加盟者为扶持自身权益,在签约时,很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为扶持自身权益,在签约时,很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很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提高/增加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提高/增加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综上所述,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唯有在签约前,深入细致的了解合约内容,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希望本文所述对加盟者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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