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弊解析不同对象构成的特许

2010-03-18 17:40:00 来源: 全球加盟网 有495人参与
  • 经营范围:药店加盟、医药电子商务、现代医药批零
  • 门店数量:722家
  • 单店投资额: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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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由区域开发商智慧之选、建立、拥有和经营加盟网点;该加盟者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开发商要为获得区域开发权交纳一笔费用;开发商要遵守开发计划。该种方式运用得为普遍,适用于在一定的区域(如一个地区、一个省乃至一个)发展特许网络。特许者与区域开发商首先签署开发合同,赋予开发商在规定区域、时间的开发权;当每个加盟网点达到特许者要求时,由特许者与开发商分别就每个网点签订特许合同。

  优点:有助于开发商尽快实现规模效益;发挥开发商的智慧之选开发能力。

  缺点:在开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特许者无法发展新的加盟者;对开发商的控制力较小。

     单体特许是指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特许者与加盟者直接签订特许合同,被特许者亲自参与店铺的运营,加盟者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弱。目前,在该类被特许者中,相当一部分是在自己原有网点基础上加盟。单体特许适用于在较小的空间区域内发展特许网点。

      优点:特许者直接控制加盟者;对加盟者的智慧之选能力没有限制;没有区域独占;不会给特许者构成威胁。

      缺点:网点发展速度慢;总部支持管理加盟者的投入较大;限制了有实力的被特许者的加盟。

      东方阳光现阶段采用的主要是这种模式,在区域独占方面有局域商圈内的受保护权,而这种方式的缺点恰恰是东方阳光的优点:符合现阶段力求稳定建立和完善体系的思想,也体现了东方阳光对待客户的观念,以客户为中心,实现客户利益的服务宗旨。体系经过一个时期的完善稳定和人才储备完成,总不会把握机会推出“区域开发特许”或“二级特许”甚至代理特许制,使受其加盟商中的不错者也能与总部共同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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