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名称 | 清真菜 | 投资金额 | 10~20万 |
成立日期 | 2006-02-09 | 门店总数 | 152 |
经营范围 | 清真菜 | 适合人群 | 网店形式 |
加盟区域 | 全国 | 是否有区域授权 | 否 |
品牌发源地 | 乌鲁木齐 | 合同期限 | |
培训期限 | 特许使用费 | ||
营业条件要求 | 保证金 | ||
加盟费 | 20万元人民币 |
在中国,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普遍具有清真饮食习惯。这种饮食风俗源于伊斯兰教,但随着时代发展已渐变为这些少数民族生活方式与饮食习惯的组成部分。清真食品特指依据这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产、经营的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按照这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清真食品不含自死物、血液和猪肉等禁忌物。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地理气候和生活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地清真食品的范围和标准不尽相同,而呈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但可以明确的是,凡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应属于清真食品,比如蔬菜、水果、水、盐等等,也不应冠以“清真”字样,或以清真食品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历史发展
作为古汉语词汇,“清真”一词初与伊斯兰教并无直接联系。早在南北朝刘义庆的《世说新语》中就有“清真斋欲,万物不可移也”的语句,意为纯净朴实,无尘无染。唐代诗人李白、孟浩然,宋代词人陆游、辛弃疾,多次在诗文中使用该词,泛指做人的道德标准或高洁优雅。明中期以后,中国的伊斯兰学者以“清静无染”喻指伊斯兰教,并逐渐在中国伊斯兰教领域使用“清真”一词。时至今日,除“清真教”“清真寺”“清真言”等专用词汇外,在中国,“清真”一词单独使用通常专指已转变为相关民族习俗的清真饮食,一般不作限定词使用,亦不等同于其他国家伊斯兰教“Halal”(即“符合伊斯兰教法的”)。
规范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实行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切实确保各民族群众的相关合法权利。国家一方面坚持从民族风俗习惯的角度来规范和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清真不清”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明确禁止将“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防止出现以扩大出口或其他发展经济的名义,推动“清真产业”“清真行业”的提法和做法,不得借“清真”之名干预群众生活、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民族团结。
在中国,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目前,中国有的地方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的地方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对于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维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确保。
1、确保经销商相应区域内的垄断性经营权益。
2、实施经营管理支持,根据经销商销售情况派人员驻地指导。
3、严格控制价格的波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充分确保经销产品丰厚的收银空间和市场经营实现目标。
4、提供合理的退换货扶持制度,确保经销商合作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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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咨询:以电话、传真、网上留言等方式向总部咨询合作事项,索取相关资料;
2、合作申请:填写合作申请书,确认相关事项,然后双方进行洽谈,商量相关加盟事宜。
3、实地考察:到总部实地考察项目,与总部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没有问题的签订加盟合同。
4、签订合同:双方确认考察结果无误,经友好协商,正式签订合作合同,确定双方加盟关系。
5、经营确认:合作者根据所选合作级别,缴纳相关费用,确认区域经营权;
A、合法经营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商业性机构集团
B、稳定的资金资源(资金、场地、人才)
C、与当地的商场、工商等政府有合格的关系
D、正确的合作动机,一律配合公司品牌的发展经营模式
E、对特许加盟、市场及商品有一定的了解
F、合格的人性潜力,具有共同面对困难的心理准备
G、合格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发展潜力